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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理事、監事及職員之選舉 | ||||
| 第一條 | 本社之理事、監事及職員應召開年會選舉之。在年會前一個月之例會中,主席(社長)應請各社員提名下屆理事、監事之候選人。是項提名得推舉一提名委員會辦理,或由出席社員自由提名,或由二者協同進行。如決定成立提名委員會,其委員及人數由出席社員決定。被提名者之姓名除前三名依下屆社長、社長當選人、副社長之順序排列於最前面外,其餘依入社先後排列,印於選票上。理事十三人,監事選三人,均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得票數在當選理事之後者為候補理事、在當選監事之後者為候補監事,均依得票之多寡排定遞補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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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1. | 當選之理事應於年會後一星期內開會,互選下列人員: | ||
| (1) | 社長一人。(社長當選後應以社長當選人身分,擔任理事,至七月一日才正式就任為社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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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副社長一人。 | |||
| (3) | 於理事或非理事中推選秘書一人、財務長一人及糾察二人。秘書與財務長若選自非理事之社員,在其任職之一年中,視為理事,其權責由理事會議定之。 | |||
| 2. | 當選之監事應於年會後一星期內開會,選舉常務監事。 | |||
| 第三條 | 理事或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或監事依序遞補之。 | |||
| 第四條 | 下屆理事或監事當選人出缺時,應由下屆候補理事或監事當選人依序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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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理事會與監事會 | ||||
| 第一條 | 理事會為本社之管理主體,由理事十三人(含社長、社長當選人、副社長)及秘書、財務長(非選出之理事時)組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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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之。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之事務、財務收支及有關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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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職務 | ||||
| 第一條 | 社長:社長應主持本社集會及理事會,並執行通常屬於社長之職務。 | |||
| 第二條 | 社長當選人:社長當選人應擔任理事之職務及執行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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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副社長:副社長為社長缺席時之職務代理人,並執行通常屬於副社長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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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秘書: | |||
| 1. | 掌管社員名冊及出席紀錄 | |||
| 2. | 寄發本社、理事會及各委員會之開會通知 | |||
| 3. | 編撰並保管會議記錄 | |||
| 4. | 向國際扶輪填送各項報告 (如:社員人數半年報告、社員變動報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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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月末向地區總監填送社員變動及例會出席報告 | |||
| 6. | 收取扶輪月刊訂費匯寄國際扶輪 | |||
| 7. | 執行其他通常屬於秘書之職務 | |||
| 第五條 | 財務長:掌管本社之各種款項、隨時向本社報告財務狀況及執行通常屬於財務長之職務。卸任時,應將經手之所有款項及財產,連同帳簿移交與繼任人或社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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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糾察:擔任依通常規定之糾察職務及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 |||
| 第四章 集會 | ||||
| 第一條 | 年會: | 本社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召開年會,選舉下一年度之理、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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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例會: | 本社應於每星期四十八時三十分至二十時舉行例會。例會取消或日期、時間、地點有變更時,應事先及時通知全體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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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年會及例會以社員三分之一出席為足法定出席人數。 | |||
| 第四條 | 第四條 理、監事會例常會議應於每月定期舉行。社長認為有必要時,或經理事二人(監事一人)之請求,得召開特別理、監事會議,惟需事前及時通知各理、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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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理、監事會議以全體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為足法定人數。 | |||
| 第五章 社費 | ||||
| 第一條 | 入社費定為貳萬元,申請人於繳納入社費後,始獲得社員資格。 | |||
| 第二條 | 第二條 常年社費定為每年參萬陸仟元,如為英文扶輪月刊之訂戶應另繳訂費每半年美金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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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表決方法 | ||||
| 本社一切社務之表決,除理、監事及職員之選舉採用投票方式外,餘均採用舉手表決方式。 | ||||
| 第七章 委員會 | ||||
| 第一條 | 本社應根據組織之大小及目標,依功能分組設置下列五個常設委員會;另每一個委員會依需要設置小組委員會,以利社務推動。社長經理事會之同意、得設置下列常設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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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社 員/職業服務委員會 | |||
| a.職業分類小組委員會 | ||||
| b.社員小組委員會 | ||||
| c.社員發展小組委員會 | ||||
| d.扶輪知識小組委員會 | ||||
| 2. | 服務計劃/社會服務委員會 | |||
| a.社區服務團小組委員會 | ||||
| b.環境保護小組委員會 | ||||
| c.國際服務小組委員會 | ||||
| d.服務夥伴小組委員會 | ||||
| e.職業服務小組委員會 | ||||
| f.青少年小組委員會 | ||||
| 3. | 扶輪基金/國際服務委員會 | |||
| a.年度捐獻小組委員會 | ||||
| b.簡易獎助金小組委員會 | ||||
| c.配合獎助金小組委員會 | ||||
| d.團體研究交換(GSE) 小組委員會 | ||||
| e.永久基金小組委員會 | ||||
| f.根除小兒麻痺等疾病小組委員會 | ||||
| g.前受獎人小組委員會 | ||||
| h.原住民獎學金小組委員會 | ||||
| 4. | 公共關係/服務委員會 | |||
| a.公共關係小組委員會 | ||||
| b.形象推廣小組委員會 | ||||
| 5. | 行政管理/社務服務委員會 | |||
| a.節目小組委員會 | ||||
| b.聯誼活動小組委員會 | ||||
| c.出席小組委員會 | ||||
| d.糾察小組委員會 | ||||
| e.社刊與雜誌小組委員會 | ||||
| f.提名小組委員會 | ||||
| g.高爾夫球隊小組委員會 | ||||
| h.扶青團小組委員會 | ||||
| i.五北聯誼 小組委員會 | ||||
| j.資深顧問小組委員會 | ||||
| k.攝影小組委員會 | ||||
| 第二條 | 社長經理事會之同意,於必要時得組織有關社員、服務計劃、扶輪基金、公共關係及行政管理之功能小組委員會,或對本社內部營運所必須之其他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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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社員、服務計劃、扶輪基金、公共關係及行政管理委員會各設主委一人,委員至少二人。主委由社長就理事中遴派一人擔任之。 | |||
| 第四條 | 各委員會之組織應儘可能維持其連續性,故應續聘原有之委員一、二人使其連任一次,或委員中一人或數人之任期為二年。但除在本細則中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委員在同一委員會中之任期不得超過二年。 | |||
| 第五條 | 職業分類小組委員會、扶輪知識小組委員會與青少年小組委員會各由委員三人組成之,每年應各遴派委員一名,任期三年。依此規定,第一次派任委員時,其任期一年者一人,任期二年者一人,任期三年者一人。 | |||
| 第六條 | 社刊與雜誌小組委員會應儘可能包括本社社刊編輯及代表當地新聞或廣告業之社員。 | |||
| 第七條 | 社長應指派社長當選人或副社長負責推行各項社務服務活動,對所有社務服務小組委員會之工作負監督聯繫之責。 | |||
| 第八條 | 社長應為所有小組委員會之當然委員,享有委員之特權。 | |||
| 第九條 | 各委員會應擔任本細則中所規定之任務及社長或理事會所託付之事項。委員會對於所負之任務,除由理事會特別授權者外,須先報告理事會,經理事會認可後方得執行。 | |||
| 第八章 委員會之任務 | ||||
| 第一條 | 社 員/職業服務委員會 | |||
| 本委員會職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畫,以輔導及協助社員在其職業關係上克盡責任,提高各種職業之道德標準。本委員會之主委應負責推行本社各項職業服務活動,並對於為職業服務某一特殊事項而設之各種委員會,負監督協調之責。 | ||||
| 1. | 職業分類: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儘早調查當地職業分類狀況,根據調查結果並參照職業分類原則編製「已遞補及待遞補職業分類名冊」。必要時應檢討本社社員所代表之現行職業分類,與理事會商討有關職業分類之一切問題。 | |||
| 2. | 社員:本委員會負責審查申請入社者之資格,詳查其品行與其在職業上、社會及社區上之聲望,而將其決定向理事會報告。 | |||
| 3. | 社員發展委員會:本委員會對本社「已遞補及待遞補之職業分類名冊」應不斷檢查,待遞補之職業分類,如有適當人選,應率先提向理事會推薦。 | |||
| 4. | 扶輪知識委員會:本委員會應使可望加入本社者認識扶輪社員之權利與義務;使社員認識扶輪、其歷史、宗旨、及其各階層活動;督導新社員入社第一年內吸收扶輪知識。 |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職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畫,以輔導及協助社員在其社區關係上,克盡責任。本委員會之主委應負責推行本社各項社會服務活動,並對於為社會服務某一特殊事項而設之各種委員會,負監督協調之責。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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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環境保護:本委員會職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畫,以輔導及協助社員監視及改善社區環境的品質。 | |||
| 3. | 國際服務委員會:本委員會職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畫,輔導社員在國際服務方面克盡其責任。本委員會之主委應負責推行本社各項國際服務活動,並對於為國際服務某一特殊事項而社之各種委員會,負監督協調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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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青少年: | |||
| (1) | 加強辦理青少年活動,協助青少年正常成長 | |||
| (2) | 提供更多之服務機會給本社輔導之扶青團,協助他們成長及培養青年領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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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扶輪基金/國際服務委員會 | |||
| 本委員會職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畫,輔導社員在國際服務方面克盡其責任。本委員會之主委應負責推行本社各項國際服務活動,並對於為國際服務某一特殊事項而社之各種委員會,負監督協調之責。 | ||||
| 第四條 | 公共關係/服務委員會 | |||
| 本委員會應籌劃並實施各種計畫以達到: | ||||
| 1. | 使社會一般人士獲得有關扶輪歷史、宗旨與規模之報導 | |||
| 2. | 使本社獲致適當宣傳。 | |||
| 第五條 | 行政管理/社務服務委員會 | |||
| 本委員會職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畫,輔導及協助社員履行其有關社務服務事項。社務服務委員會主委負責委員會之例常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所有社務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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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出席委員會:本委員會職在籌劃各種方法,以鼓勵所有社員出席各種扶輪集會,包括地區年會、埠際會議、地域會議及國際年會等,特別注意鼓勵社員出席本社例會,如有不克出席本社例會者,鼓勵其參加其他扶輪社之例會,務使各社員明瞭出席集會之規定,引發社員出席集會之興趣,並研究及設法泯除出席不踴躍之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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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社刊委員會:本委員會應出版週刊、雙週刊或月刊,努力引發社員對扶輪之興趣,進而激勵出席。社刊內容應包括:報導上次例會重點、預告今後節目、扶輪知識、本社及社員之消息及世界性扶輪計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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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聯誼委員會:本委員會職在促進社員間之相識及友誼,鼓勵社員參加扶輪休閒與社交活動,並受社長或理事會之委託,籌辦為達成本社目標所舉行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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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雜誌攝影委員會:應引起社員閱讀國際扶輪英文扶輪月刊之興趣;舉辦「扶輪雜誌月」;在例會節目中插入月刊簡介;鼓勵利用扶輪月刊介紹新社員入社;遇非社員演講時贈閱扶輪月刊;為國際服務、為圖書館、醫院及學校之閱覽室安排月刊之訂閱;將當地有關本社之新聞報導與照片寄投扶輪月刊編輯;並以其他方法促使扶輪月刊對一般社員及非社員均有所服務。 | |||
| 5. | 節目委員會:本委員會負責籌劃及安排本社例會及特別集會之節目。 | |||
| 6. | 高爾夫委員會:藉每月一次的高爾夫聯誼賽,讓社員達到健康又聯誼的目的。 | |||
| 第九章 請假 | ||||
| 社員因故在某一時期內不能出席本社之例會時,應以書面或電話敘明理由,向理事會正式請假。 (註:社員事先請假者,可免於被停止社員資格之處分,但仍不能作出席論。請假社員,除參加其他扶輪社例會外,仍作缺席論。惟依本社章程第八章第2條規定准假者,可准予免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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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財務 | ||||
| 第一條 | 財務長應將本社之款項存放於理事會指定之銀行。 | |||
| 第二條 | 一切支付款項,概用社長、秘書、財務長簽署之支票,並須提出職員二人連署之支款憑證,方得照付。理事會應每年一次聘請領有執照之會計師或其他合格人士稽核本社全部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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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為維護本社款項之安全,必要時,理事會對於負責經管本社款項之職員,可飭其提供保證,費用由本社負擔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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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本社以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為會計年度。社員繳納常年社費分為四期,每三個月為一期。本社應於每年七月一日及一月一日向國際扶輪繳付會費及扶輪月刊訂閱費,並按當時社員名額為計算標準。 (註:半年期內入社社員之扶輪月刊訂費,按國際扶輪秘書處之發票金額繳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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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理事會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前,應自行或令各委員會主委人員依一年度內預計收入支出之金額,編製全年之預算表。預算經理事會通過後,一切支出非經理事會之特別決議,不得超過各項預算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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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選舉社員之方法 | ||||
| 第一條 | 凡由本社現職社員提名加入本社之新社員,須以書面經由本社秘書提請理事會審核。遷入本社所在地方之扶輪社員或其他扶輪社之前社員,可經由其前屬扶輪社提名為本社現職社員。此項提名案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暫時保守機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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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理事會應確定被提名人符合本社章程中職業分類及社員資格。 | |||
| 第三條 | 理事會應在三十天內決定核准或拒絕,然後將其決定經由本社秘書通知提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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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應請介紹人告訴被提名人「扶輪宗旨」及社員之權利與義務,然後由被提名人填具入社申請書,並向本社社員公佈其姓名及擬給予之職業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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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公佈被提名人姓名後,如七日內無現職社員依本細則之規定以書面列舉理由向理事會提出異議時,則該被提名人於繳清入社費(名譽社員不須繳付)後即當選為本社社員。 如有任何社員向理事會反對該被提名人入社時,則理事會應於下次會議時以投票表決。如反對理由不足,仍應予以通過,則該被提名人(若非名譽社員)於繳清入社費後即當選為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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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當選後,社長應安排該社員正式入社儀式,並由秘書發給社員證及向國際扶輪報告、扶輪知識委員會應在入社儀式後提供適當的文件給新社員;社長應指派一位社員協助新社員融入本社。 | |||
| 第十二章 決議 | ||||
| 關於任何事件之動議或決議案,凡對本社有拘束性者,非先經由理事會之審議,不得逕於本社討論。如有此類動議或決議案於本社例會中提出時,應即不予討論,交付理事會處理。 | ||||
| 第十三章 例會程序 | ||||
| 宣佈開會 | ||||
| 介紹來賓及來訪之扶輪社員 | ||||
| 函件及宣佈事項 | ||||
| 各委員會報告 | ||||
| 未完社務及新案社務 | ||||
| 演講或其他節目 | ||||
| 報告出席率 | ||||
| 散會 | ||||
| 第十四章 修改 | ||||
| 本細則各條款之修改,得在足法定人數出席之任何例會中,由全體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同意通過,惟修改案應在十天前通知全體社員。修改或增列之條款,不得與本社章程、國際扶輪章程及細則相牴觸。 ※ 本細則乃以2001年立法會議通過修正的新條文為依據,文中若有遺漏或印刷錯誤,概以英文版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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